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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税务政策 一个注意事项 一个强调—甘肃瑞华税务

上传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

两个税务政策 一个注意事项 一个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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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税务政策

政策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解析:

1、符合条文规定的工程服务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完整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在财税〔201758号文未下发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对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属于提供甲供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者一般计税办法。但是该文件发布后,自20177 1日起,总承包单位不能再做选择,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而不能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对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服务不再是甲供工程。

2、主体为总承包方,分包方不适用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主体结构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总承包将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提供工程服务分包给分包方,对于总承包方适用简易计税,那么分包方能否能适用简易计税?

一般而言,分包方(一般纳税人)能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根据工程项目是否为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如果不属于前述三种项目,分包方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3、针对的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该条中规定的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但该工程服务*是对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的。非房屋建筑,如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不适用。

4、建设单位*有于自行采购四种材料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有于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这四种材料。这四种材料建设单位可部分自行采购这四种材料之中的一种、二种、三种或四种,也可全部自行采购四种材料之中的一种、二种、三种或者四种。对于部分自行采购的,没有数量限制,只要建设单位有采购,就属于自行采购部分上述材料。建设单位*提供水电的,该工程服务仍属于甲供工程,总承包方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钢材,总承包方应采用简易用计税方法;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钢材、部分预制构件,总承包方应采用简易用计税方法。

自行采购是指建设单位外购,抵债,接受入股取得。建设单位自产,原则上不属于自行采购。

比如,钢材生产厂家,建设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的钢材部分使用厂家生产的钢材,其他材料均由总包方提供。则总包提供的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属于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政策 2

再次强调:

《我队税务开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地综发[2017]40

文件中部分条款:

三、发票填开:按“营改增”政策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由会计人员提供:合同和开票通知单;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提供:合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和开票通知单。

我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均应开具税务发票,在工程项目没有开具发票前,不得开具此项目的收款收据。

1、申请人提供合同复印件1份。

2、税管员审查合同,出具税率计算表(见附件2),将税款总额告知申请人和会计人员。

3、会计人员应对所有工程项目收取项目押金,该押金包括(1)给甲方开具发票的税金;(2)单位和实体收取的综合管理费用;(3)项目核销账务的保证金(到期不能核销时,由财务人员用此款项***核销账务票据进行平账)。

会计人员按项目押金的各项内容计算项目押金数额,适当提高1个百分点取整数,就高原则;并开具收据给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适用税率填写“开票申请单”(见附件3),在税管员处开具发票,并保存发票记账联核销账务时用。每月将开票及核销账务明细表报相关领导。

会计人员在核销项目费用时,将应收取的“单位和实体收取的综合管理费用”作为此项目利润留存。[例:项目10万元,应缴队管理费1万元,应缴实体管理费用0.2万元,项目平账各项支出总计为8.8万元,该项目利润为1.2万元,期末将缴队管理费1万元,通过利润上缴队。]

项目平账后,会计人员应将收取的项目押金(扣除开票税金后的余额)及时返还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领款单领取。

4、按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当期开票收入应与结算收入一致。特此强调各会计在开**后,及时催促项目负责人核销账务,相当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11月份对未平账的项目负责人,暂停开具发票,平账结束再办理开发票事项。在12月,先让项目负责人拿核销票据进行平账,同时开具此项目发票。保证当期开票收入应与结算收入一致。

为保证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请各项目负责人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及时核销账务。

02

一个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工程合同

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价是否含税,税率是多少,这个一定要说清楚,避免以后由于这个约定不明确双方扯皮造成涉税风险。

2.开具发票的各类约定:开具是增值税**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只有**发票可以抵扣,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3. 发票开具的时间:试点实施方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或者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那么现在我们存在这种情况:和甲方说好付款后钱还没有拿到手,但是先把票开出去了,在营业税下没有什么影响,改成增值税以后,只要开票纳税义务发生了,就要交税,如果我们还像之前那样先开票后拿钱就需要我们挪用其他的资金来开票,带来了资金的压力,所以在合同中要注明开票与支付工程款时间要统一

4. 关于工程中分包,工程中是否有甲方指定的分包,分包哪些专项工程,分包队伍是否有专业的施工资质,工程结算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约定通过总包方结算并开票,若建设单位直接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则此部分工程量应从总工程量中剔除,因为你多计就要多交税

5. 施工水电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工地的临时用水用电都是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下的这个分表计量,施工单位索取不到该项发票,得不到抵扣,现在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单独挂表单独开票单独计量或者业主给施工方开具营业税**发票

6. 对于甲供材料的约定,首先是工程是否有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他供什么内容,金额是多少,再来我们可以和甲方协商将这个甲供材改为甲控,这样的话物资供应方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同时施工企业将该部分的记入产值取得进项进行抵扣,那增值税负担将大的降低,也可以协商甲方向乙方移送建材时,应当按照购买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是平价开具发票甲方不会多交税,建设单位呢,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常用抵扣率——钢材 水泥 电缆这些工业产品17%的抵扣率;商品混凝和地材3%;电费17;水费13% ;运输费用是11%;设计 监理 勘察的这些服务类的是6%  以上抵扣税率可以看出钢材水泥它是远远高于11%的一个税率,但是商混和地材也是远远低于我们11% 那么就是在跟甲方签订合同中这个甲供材料肯定钢材 安装用的一些线材、管材之类的甲方肯定要甲供,那么这就是施工单位和甲方的博弈过程

7.合同中约定的罚款,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违约带来的甲方的罚款,是加在直接成本里还是减掉收入,如果在原来的话我们都是加的成本里,但营改增之后,应该是减掉收入更为有利,因为减掉收入相应销项税就会减少,我们的税负就会降低

8. 质保金:营改增之前我们通常按照工程结算款一次性给甲方把工程款票据一次性开过去了,然后在甲方的账面显示是欠我们这个欠款质保金5%10%左右,营改增之后,我们要和甲方约定,付多少款我们就开多少票,而不能先开票再付款,这样也减轻我们的资金压力

9. 拆迁补偿及青苗补偿费的涉税影响,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往往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取得相关的合同及收据。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导致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的上升,利润的下降,这个要和甲方进行谈判,对于税务成本增加部分,要求给予补偿或者是另签合同,明确此笔费用属代收代付费用,单独协商抵扣办法

10. 其它约定:合同条款中需要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发票开具的要求,结算条款的相关的涉税事宜,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含税,在双方签字盖章处增加双方纳税人的识别码等

03

一个强调

有发票也不能报销,这些实质性要件一定要附上!

前两天,公司新来的实习生小李发微信给我,说她去财务部报销费用的时侯被孙财务怼了。

“经理,那个孙财务是不是有病?她说发票没贴好,我回去好好贴了;我贴好了,她又说我签字太潦草。纳尼?我大学可是书法协会的啊。相当重要的是,发票什么的都贴好了,她又让我提供活动物品的入库单...你说,是不是这老女人嫉妒我年轻漂亮,故意为难我!”

我十分了解孙财务的办事风格,她做工作十分认真,她几次三番让小李规范报销,肯定是小李的错。那几天公司报销的事情较多,孙财务忙不过来,才导致小李的问题分成几次被发现。所以对于这件事,我一定站孙财务这边。***,我安慰了小李,并解释了孙彩“怼她”的具体原因。尤其是报销时提供入库单的事情,我告诉她:并不是有了发票就能报销。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日常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必须取得发票,而且取得的发票必须合规。除了发票,其他实质性要件需要一并附上,来证明业务真实合理。

除了发票,主要业务的实质性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限于):

1.实物资产:如企业购买原材、设备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

2.租金发票: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

4.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

6.工资薪金: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工作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等。

7.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

8.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

9.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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