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德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侵害上诉人王光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王光良胜诉。该案件中,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双证律师冯燕青为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燕青律师】
擅长知识产权方面的民商事诉讼,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是省内为数不多的在生物医药领域与法学领域均有较高造诣的双证律师之一。
【一审回顾】
2015年9月1日,原审原告王光良为原审被告杭州德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克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光良拥有的ZL201020246307.7名为 “一种医用钳”的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权利要求为:包括作为钳头的基体(1),在基体(1)上凹设有一凹槽(2),在凹槽(2)内激光熔覆有合金粉末形成的刀口(3)。
被诉侵权产品为德泰克公司的医用钳,包括钳头和钳身,刀口处设有凹槽,即强化层,并限定了强化层采用激光加工的方式实现。
王光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完全具备其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激光现代制造技术》等证据,对据以认定被侵权产品使用激光熔覆技术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德泰克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的凹槽形状并不相同(涉案**显示凹槽截面为半圆形,被诉侵权产品截面为L形),而且使用的是激光加工技术(并不是激光熔覆技术)。
一审法院认为:(1)、涉案**的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凹槽的形状,德泰克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不相符的抗辩不成立;(2)、虽然激光熔覆为非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方面的技术特征,但激光熔覆作为一种方法和手段,仍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必要技术特征,并与其他技术特征一起共同构成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并非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不适用于新产品方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因此对于被诉产品是否使用了涉案**要求中的该方法类技术特征,王光良负有举证责任。王光良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刀口具有激光熔覆合金粉的技术特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王光良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6年8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光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光良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王光良找到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委托裕阳双证律师冯燕青代理案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并于同年11月14日及2017年6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王光良在二审中反败为胜,关键在于进行了一次鉴定...
【二审亮点】
综合王光良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德泰克公司的答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德泰克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基于一审中王光良已提交《激光现代制造技术》、对激光熔覆进行了解释、对据以认定被侵权产品使用激光熔覆技术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等事实,可以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已经足够充分。
于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未明确告知王光良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涉案**要求1中的激光熔覆合金粉末技术特征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并要求王光良继续举证,存在不当。由此也导致了王光良没有在一审举证期满前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医用钳刀口上是否使用了激光熔覆技术进行司法鉴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审中没有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也就不可以申请。但是该案件中,一审法院在上诉人给出初步证据后,没有释明举证不够,也没有明确告诉上诉人,存在错误,由此二审提出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明确关键点之后,冯燕青律师随后向法院提交了技术特征的鉴定可行性报告,**终说服法院,同意二审进行鉴定。
得出的报告结论为:刀口作为一覆层材料,为较细的树枝晶凝固组织,晶体的生长形状、大小、方向和覆层与基体的界面结合特点于激光熔覆技术形成的覆层特征相符。故本案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王光良就此提出的上述主张成立。
**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判决杭州德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王光良所有侵害ZL201020246307.7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光良经济损失。
冯燕青律师结语:
我觉得这个案子里有两个点,***个是实用新型中的方法特征,在诉讼中也要作为其必要技术特征;其次是鉴定的问题,此案件中,二审申请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我们也提交了技术特征的鉴定可行性报告,**终说服法院,同意二审进行鉴定。
文章来源:裕阳IP,转载请注明出处!
裕阳简介:
1998年,裕阳知识产权集团(YUYANGIP)诞生于中国杭州,我们致力于为国内外委托人在**﹑商标﹑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提供申请、诉讼、调解、许可、转让和咨询服务。裕阳IP运营集群分别由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裕阳专利事务所、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知夫子IP交易平台、知夫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5家关联机构组成,分别在企业获权、用权、**阶段,提供专业IP服务,从而贯穿了企业技术的研发、供应、营销的全生命周期。
裕阳企业站:http://www.yuyangip.com
裕阳国际站:http://www.yytm.com
联系方式:400-660-3336
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8楼
微信公众号:裕阳IP
淘店ID:浙江知识产权(yuyangip.taobao.com/),知族(shop219184644.taobao.com/)
免责声明: 本页面所展现的信息及其他相关推荐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商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该信息的来源商铺所属企业完全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 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核实后进行删除,本网站对此声明具有最终解释权。
友情提醒: 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谨慎对待,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