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什么?问律师 1、双方自愿离婚; 2、当事人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双方已达成协议; 4、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南山房产律师事务所、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单方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3、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南山房产律师事务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南山房产律师事务所。 深圳找专业大额经济纠纷案件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南山房产律师事务所
指导性案例 问律师 09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关键词】交易习惯;离婚;共同之债 【裁判规则】 双方间交易习惯的存在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以之前一次交易往来模式与本次交易往来模式相似,不得认定存在相应交易习惯。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由该方承担,也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来源】李佳诉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6)津民申526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罗湖企业刑事报案律师多少钱张承忠律师专业于刑事案件的委托辩护处理。
问律师 经常听到有人说,为什么我们都离婚了,这些说不清、道不明,甚至已经进行财产分割了的债务,我还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很多人以为离婚后就各不相干,什么债务都牵扯不到对方。其实在离婚后,某些债务还是要承担的。 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也指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问律师 1、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深圳找债权债务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一对夫妻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时,面对男方突然冒出的150万债务,女方也有点糊涂,不过她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糊涂,对多出来的债务可不糊涂,庭审当场就提出了异议。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也就是说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欠下的债务,包括生活必须的消费、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等等。 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找张承忠律师。福田企业顾问律师去哪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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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南山房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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